|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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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胜源投资有限公司、惠州新力美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新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14992.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7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