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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4民初6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4民初6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雇主责任保险伤亡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20万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4万元,共计24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87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负担21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9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63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负担41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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