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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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东营市喜文化餐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喜民乐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喜民乐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 三、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 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