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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赛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本院(2019)鲁081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济宁市明苑小区经济适用房5号楼东单元三层东户01-0301号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相关契税费用由原告***负担;在办理过户手续同日原告***将剩余房款345000元向被告***、***支付完毕”;

二、维持本院(2019)鲁081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原审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审被告***、***违约金2万元。

案件受理费6230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4250元,原审被告***、***负担42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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