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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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宁赛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本院(2019)鲁081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济宁市明苑小区经济适用房5号楼东单元三层东户01-0301号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相关契税费用由原告***负担;在办理过户手续同日原告***将剩余房款345000元向被告***、***支付完毕”; 二、维持本院(2019)鲁081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原审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审被告***、***违约金2万元。 案件受理费6230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4250元,原审被告***、***负担42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