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云南金农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行的借款本金24759.53元,并按年利率6.09%和《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陈文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第一项云南金农饲料有限公司归还的借款本金24759.53元、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被告***、陈文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