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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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贾汪区大中华农资经销处和烟台美赢盛肥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4228482号“美盛”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美盛”牌肥料特有包装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山东捷利尔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4228482号“美盛”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美盛”牌肥料特有包装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山东捷利尔肥业有限公司和被告烟台美赢盛肥料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70万元。 四、驳回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2元,由被告烟台美赢盛肥料有限公司、山东捷利尔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