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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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 云县顺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鑫润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盘支行 临沧丰硕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安宁力立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被告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县顺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费7,708,119.9元”;“被告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县顺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张权利支付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3,124.3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24.36元”; 二、撤销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县顺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未付白糖运费的逾期利息46,392.21元。由被告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云县顺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未付白糖运费6,407,64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0.7%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由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云县顺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未付白糖运费的逾期利息459,240.78元。并支付以未付白糖运费6,407,64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驳回云县顺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8,972元,由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7元,由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营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