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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移商天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3民初10171号原告:樊海燕,女,汉族,1962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3民初10171号原告:***,女,汉族,1962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姿羽,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移商天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浩,具体职务不详。被告:***,男,汉族,1984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XX乡XX村XX组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被告:***,男,汉族,1985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湖北省石首市XX街道XX小区XX巷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原告***诉被告陕西移商天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诉称,2013年7月13日,原告在被告***、***的欺骗下,与被告陕西移商天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行业门户APP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服务费。合同约定被告移商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APP开发、设计制作手机客户端、上载并维护APP的正常运行,保证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转,但原告缴纳服务费后,三被告没有依约履行合同,后无法联系。被告***是该公司的法人兼执行董事,被告***是公司股东兼业务总监,收款后,两人私分了原告缴纳的服务费,最终被法院(2018)陕0113刑初6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合同诈骗罪,罚金10万元。该刑事判决书中将原告列为证人,确认原告支付了服务费,但该服务费并未列入该案的犯罪金额,且至今没有退还。三被告收到原告支付款项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后人去楼空并被判刑,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承担偿还原告已付服务费98000元及相关利息(以98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款项还清日止)的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双方签订的《行业门户APP服务合同》第六条第二款中约定:“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双方已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伟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书记员王晓琪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20年月日送达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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