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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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春华支行 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山西天丽绿洲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天丽绿洲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定作款19.12万元、违约金4万元,合计23.12万元; 二、驳回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57元、保全费4277元,合计9934元,由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2980元,被告山西天丽绿洲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