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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建设的预制场、钢筋场损失577136.50元; 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45元,由原告***负担26359元,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47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