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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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龙裕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牡绥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 牡丹江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止对登记在牡丹江市龙裕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证号为2016-0013625、房产图号为405-540-1/4-17-000103、建筑面积159.94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不动产证号为2016-0013624、房产图号为405-540-1/4-17-000104、建筑面积148.24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不动产证号为2016-0014382、房产图号为405-540-1/4-14-000110、建筑面积159.23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不动产证号为2016-0014384、房产图号为405-540-1/4-14-000111、建筑面积147.58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不动产证号为2016-0014386、房产图号为405-540-1/4-14-000108、建筑面积180.79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不动产证号为2016-0014391、房产图号为405-540-1/4-14-000112、建筑面积269.74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