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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9197号民事判决; 二、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成天律师事务所282560元代理费,并支付以28256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47元,由北京成天律师事务所负担3850元,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8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47元,由北京成天律师事务所负担3850元,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8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