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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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11.5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59356.40元; 上列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应赔偿款共计159367.94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垫付款66000.00元后,余款93367.9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9907.25元; 四、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00元,由原告***承担89.00元,被告***承担11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