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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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德安县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050.2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01元(原告已垫交),由原告***负担61.01元,被告洪达公司负担17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