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能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1402执845号 王辉、王会、莫运秀、付喜秀、广西能达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辉、王会、莫运秀、付喜秀与被执行人广西能达运输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辉、王会、莫运秀、付喜秀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王辉、王会、莫运秀、付喜秀支付赔偿金25315.99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885元,申请执行费45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案款37151.99元存入本案一案一账户,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执行费451元已上缴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