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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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潍坊海特塑胶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昌乐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269.3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257.4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