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6,00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以3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元,由被告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