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4500元及逾期利息(以24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 上述款项,义务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