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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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点石经纬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北京瑞兆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前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91民初2162、2167、2171号 原告:前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其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瑞兆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点石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告前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按原告前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颖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邱爱明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