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6民初109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住所地:栖霞市跃进路4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4935902043。 负责人:林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恒恒,山东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孙典明。 被告: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住***。负责人:于英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告***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曲明荣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彦君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