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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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乌珠穆沁羊业上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乌珠穆沁牧王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锡林浩特乌珠穆沁牧王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锡林郭勒乌珠穆沁羊业上原肉食品有限公司货款67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被告锡林浩特乌珠穆沁牧王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