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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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科德轧辊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烟台东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科德轧辊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货款519992.82元、利息30565.83元(以519992.8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6元,由被告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上海科德轧辊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东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9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需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