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8153.39元及利息、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14710.84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后续利息、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区石门路388号东华家园x幢xx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8元,减半收取为59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