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卡号为622**********446的信用卡至2019年*2月25日止的本金11766.54元、利息944.55元、费用660.55元,共计人民币13371.64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给原告。 二、被告***应从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利息及有关费用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为67元(原告缓交),由被告***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