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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卡号为622**********446的信用卡至2019年*2月25日止的本金11766.54元、利息944.55元、费用660.55元,共计人民币13371.64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给原告。

二、被告***应从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利息及有关费用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为67元(原告缓交),由被告***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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