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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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南开分部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11民初478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中,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中,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84C4L64 法定代表人:寇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宗喜,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文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中、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中、被告***、被告太平文安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宗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告主张及证据:由被告赔偿,无证据。 被告***主张及证据:由被告太平文安支公司赔偿。未提供证据。 被告太平文安支公司主张及证据:不同意赔偿停运损失,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未提供证据。 十四、事故其他赔偿责任主体:无。 十五、停运期间认定情况: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1日。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6430.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丹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韩晓凤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