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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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工程分公司 四川红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道真州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道真州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红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误工损失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道真州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