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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位于钦州市钦北区“世代宝第”A-01号商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A-02号商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A-03号商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A-05号商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A-06号商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A-07号商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A-08号商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A-09号商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共计8间商铺归原告钦州市总工会所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钦州市宏富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伍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须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节假日不顺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项直接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