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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广西凤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36987.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2元,由上诉人***负担74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8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元(准予上诉人缓交至执行阶段),由上诉人***负担148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978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向该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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