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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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东安区誉昌建筑器材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誉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誉昌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174102.17元(截至2020年5月18日),按合同标准支付自2020年5月19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 三、被告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誉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不能返还租赁物品的赔偿金2298816.50元、违约金1万元; 四、驳回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誉昌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6583元,由被告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283元,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誉昌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