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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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 织金县三塘民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61241.83元;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61241.8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计1998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负担623元,由被告***负担687.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6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