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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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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6442.85元(从2018年7月21日至2020年6月3日),后期利息、罚息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二、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冷水滩区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冷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永(冷)国用(2013)第xx号-4】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计1714.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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