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凉市静宁成纪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静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返还平凉市静宁成纪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844.18元,共计51844.18元;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以其与***的共同财产、***以其与***的共同财产、***以其与***的共同财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一、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