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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2019)豫1424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11页第17-19行“护理费8259元(45677元/2018年河南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65天×66天=8259元)”补正为“护理费12764.53元(45677元/2018年河南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65天×102天=12764.53元)”;

二、(2019)豫1424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第1-12行“被抚养人生活费2624元(20989.15/年201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4人×10%=2624元),以上共计423200.18元。由被告崔建亭承担296240.126元(423200.18元×40%=169280.072元),因其已支付原告王榜元与李维松共90000元,结合另案李维松诉被告崔建亭、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刘帮青一案,本院认定已支付王榜元80000元,予以扣除后,被告崔建亭还应赔偿原告王榜元89280.072元,被告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帮青承担126960.054元(423200.18元×50%=211600.09元),因其已支付原告王榜元与李维松共50000元,同上所述,本院认定已支付王榜元40000元,予以扣除后,被告刘帮青还应赔偿原告王榜元171600.09元”补正为“被抚养人生活费7870.93元(20989.15/年201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4人×30%=7870.93元),以上共计432952.64元。由被告崔建亭承担173181.056元(432952.64元×40%=173181.056元),因其已支付原告王榜元与李维松共90000元,结合另案李维松诉被告崔建亭、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刘帮青一案,本院认定已支付王榜元80000元,予以扣除后,被告崔建亭还应赔偿原告王榜元93181.056元,被告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帮青承担216476.32元(432952.64元×50%=216476.32元),因其已支付原告王榜元与李维松共50000元,同上所述,本院认定已支付王榜元40000元,予以扣除后,被告刘帮青还应赔偿原告王榜元176476.32元”;

三、(2019)豫1424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第21行“89280.072元”补正为“93181.056元”;

四、(2019)豫1424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第1行“171600.09元”补正为“176476.32元”;

五、(2019)豫1424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第6-7行“案件受理费6443元,由被告崔建亭负担4510元,被告刘帮青负担1933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443元,由原告王榜元负担644.3元,被告崔建亭负担2577.2元,被告刘帮青负担3221.5元”;

六、(2019)豫1424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落款日期“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补正为“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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