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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0000元,扣除已预付的201299.2元,还应赔付418700.8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赔偿***各项损失449416.91元,扣除已预付的3782.72元,还应赔付445634.19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58.3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250元,合计19908.35元,由原告***承担658.35元,被告***承担19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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