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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天谘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天骋移民留学顾问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2018年2月21日签订的《合作合同》; 二、被告珠海天骋移民留学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天谘询有限公司退还款项人民币530万元; 三、被告珠海天骋移民留学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天谘询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12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2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2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2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四、被告***对被告珠海天骋移民留学顾问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南天谘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天骋移民留学顾问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南天谘询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天骋移民留学顾问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