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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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深铃鸿伟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车款3600元;***同时向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退还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型号:TDT5139Z,整车编码:237421982150013)。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53元,由被告宏优公司负担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