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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华腾安防用品有限公司
华腾立环境科技(廊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廊坊华腾安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廊坊华腾安防用品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协议》。

二、被告廊坊华腾安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1月1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廊坊华腾安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裁判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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