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扶绥县龙头乡那贵村将军村民小组向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90475元及利息(1、以818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止;2、以86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从2017年6月4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19年10月17日止); 二、驳回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1元,由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3元,广西扶绥县龙头乡那贵村将军村民小组负担2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