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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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丽璟商贸有限公司 辽宁政则阳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的合伙人吴秀红与被告朝阳丽璟商贸有限公司(原朝阳丽璟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朝阳丽璟商贸有限公司(原朝阳丽璟家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场地保证金13,128元、装修保证金500元,共计13,628元; 三、被告朝阳丽璟商贸有限公司(原朝阳丽璟家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装饰装修损失76,478元; 以上二、三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朝阳盘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0元、鉴定评估费2,100元,共计4,500元,由被告朝阳丽璟商贸有限公司(原朝阳丽璟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