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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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能士智能港四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能士智能港四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发展公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99979.3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18700元以及按照本金1699979.34元,按照日息万分之二,自2014年9月23日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4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346元(该款项已由四川发展公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能士智能港四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