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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银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原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1405.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元,由原告***负担59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负担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