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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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金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被告***、佳木斯金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剩余贷款本金123657.6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20日起以年利率6.55%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截止2019年9月19日的贷款利息25493.6元; 四、被告佳木斯金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佳木斯金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