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闽0102执6635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平与被执行人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偿还陈志平借款288000元及部分款项利息(其中2016年1月15日借款的利息以本金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6年1月20日借款的利息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6年1月20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6年2月19日借款的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6年2月19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志平代偿款20万元。3、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履行。4、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因陈志平与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双方债务于(2017)闽0102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时(即2018年3月31日)抵销。抵销后,陈志平对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关于(2017)闽0102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消灭。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经办人: 审批人: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闽0102执6635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平与被执行人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偿还陈志平借款288000元及部分款项利息(其中2016年1月15日借款的利息以本金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6年1月20日借款的利息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6年1月20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6年2月19日借款的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6年2月19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志平代偿款20万元。3、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履行。4、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因陈志平与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双方债务于(2017)闽0102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时(即2018年3月31日)抵销。抵销后,陈志平对福州大禾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关于(2017)闽0102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消灭。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