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入世丰针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入世丰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6154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9元、(2020)粤1973财保45号案保全费635元,均由被告东莞市入世丰针织有限公司负担。以上诉讼费原告均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