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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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家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1678.2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1678.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家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7200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23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65元,被告广州家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