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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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龙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宝恒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唐山曹妃甸宝恒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29513.03元并支付利息(以3129513.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四、变更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3129513.03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港池岛加油站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289元,由上诉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193元,由被上诉人唐山曹妃甸宝恒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0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