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34,950.00元及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34,9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0.00元、担保费2,000.00元、交通费3,214.00元、住宿费212.00元,合计18,426.00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4.00元,减半收取计1,867.00元,申请费1,387.00元,由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3.50元,被告四川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