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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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川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坤唐商贸有限公司 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北新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唐山市坤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北新道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截至2019年4月17日的利息291,114.64元,罚息4,165.18元,复利16.05元,并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欠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唐山市川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川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唐山市川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坤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67元,减半收取计34,9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34元,由被告唐山市坤唐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川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