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华祥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民初46号 原告:河南华祥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学祥。 诉讼代表人:河南华祥光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显信,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现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河南华祥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华祥光学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再次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河南华祥光学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按河南华祥光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杨乐 审判员罗军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琳 书记员王萌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