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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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13,722.22元(该部分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9日后的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合同》约定方法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8,400.00元,由被告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前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